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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對「慰安婦議題」義憤填膺者,咱這豬頭有不可理喻的以下「理解」:
這里頭,似乎同時再現了,「性工作」或「性」是件傷天害理違背善良風俗的壞事,這樣的意識型態。
其次,這樣的意識型態很可能阻擋義憤者去試圖回顧有沒有「自願者」這1回事。
有沒有「自願者」這回事呢?這跟主觀意志無關,是活生生的歷史事件,咱無緣拜讀王清峰伊們做出的調查報告,但從人性的觀點看,咱不敢肯定絕對沒有——正如我這贊同「性工作合法化」的沙豬也不敢肯定目前從事這1行的,誰是出於「自願」,誰是遭受暗黑勢力的迫害。
若真有「自願者」呢?(天啊,真的有嗎?——這個提問似也陷進前述的意識型態)。從許X龍到某些呆聯立委缺欠哀矜的說辭,絕非空穴來風,看來不是身歷其境,便是掌握了若干數據/資料。
咱的問題較簡單也極冷血:若有,比例多少?
我深信,上了皇軍冠冕堂皇宣傳的當,主動「報效國家」或被逼「報效國家」再被迫從事「慰安工作」者,當不在少。可當時自願從事
「慰安」以賺取微薄「酬勞」者,就真的沒有嗎?(我雅不願類比承平的國府時代的「八三么軍樂園」)。是以均質化所有「慰安婦」的受害形像,並無法迴避此1涉入人性層面的問題,歷史詮釋不能故意忽略這類底層卑微困頓的生命史;更不能當成醜聞中的醜聞,佯裝不知或壓根兒沒這等事。
第3,似乎有人提到不宜將「慰安婦」跟當下「性工作者」相提並論,因為前者涉及較龐大的‧沒有人可以抗拒的體制性暴力,國家機器透過無可匹敵公權力,驅迫女性自願或非自願地從事「性服務」,萬萬不容低估權力關係不對等的事實。這個論述的有效性,依咱豬腦,只夠証明「慰安婦」的設制似乎缺乏「道德的」正當性,蓋今天(從古至今!)仍嘛存在權力關係不平等的諸種不義事實,況且如果國家透過公權力,使女性甚至男性(在戰爭時期)自願或非自願地從事「非-性的勞務」,如生產軍火或軍需品,這算正當或不正當咧?
這是再1次有意迴避了性工作的合法性、性工作自主權的問題向度,而陷溺在性勞務是無比醜陋低賤的執見里頭。
是以,如何看待「性工作」的合法化合理性,咱覺得挺關鍵呦。「性工作」——特別是女性從事「性工作」,婦運巳做過許多正/負面的論述,罄竹難書。但咱的豬頭想法是:是否允許/接納女人(或男人或變性人)自願從事「性工作」,這樣的「道德標準」,可能影響對於「慰安婦」的不同議見。
戰爭本身就是罪惡之尤,附麗其上的全都反常不倫,戰爭時期對道德的翻轉的確叫人心驚膽殞,殺人放火皆成合法,殺(敵)人越多反成國家英雄,還載入史冊。在這罪惡的淵藪中,「慰安婦」之被著重,優先的理由乃因這是人對人的迫害、人對人性的扭曲,跟強迫參軍當砲灰送死,幾無2致,皆須厲聲譴咒,只是1涉及黏黏稠稠的性,咱們不知哪1條脆弱神經就觸疼啦,自願軍也跟著缺席不-在-場。
(瞧,咱都還來不及扯到殖民主義跟民族主義等等等呢。)
哎,咱好像很欠幹吼?
註
日軍在台徵集慰安婦,依日本官方正式資料,集中在1938-9,1940驟減,至1941年,
送往華南者,共計日本女性1115名、朝鮮婦女659名、台灣女性350名;
送往滬上者,則日本=65、朝鮮=4、台灣=53;
送往華北者,是日本=2、朝鮮=3、台灣=2;
咸信數量不僅此也。
太平洋戰爭爆發后,據估台灣增至(至少)1200名。
cf.蘇智良:《慰安婦研究》,上海書店,1999